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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约定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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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服务期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原告在接受消防培训且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员工在服务期内因违纪被辞退的,培训费用应退还单位。故被告在原告离职结算时,将应发工资等福利款项,抵扣培训费用,此做法并无不妥。原告认为不予退还培训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培养劳动者,如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流动性太大,会出现自己花钱培养而其他单位使用受益的情况。必须承认,确实存在不少这样的尴尬情况等。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好不办法,至少法律上就给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可以适当降低培训风险的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单位工作至服务期满,如服务期未满辞职或因违纪被辞退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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