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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审判前提。
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类型中,每年都不乏有某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来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某一时段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无异议,诉至法院只是为了拿着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社保等部门办理缴纳或补缴社保手续,这其中会存在骗保虚假诉讼风险。
在此情形下,法院如果审查不严,一旦确认了这种所谓的劳动关系,不但极易带坏社会风气,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定严格把握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如未提供工资发放流水等客观性规律性证据,双方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要求法院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案件将因当事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被驳回。
来源:章丘法院 编写:陈伟 常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