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上班,公司还付钱?
本市某酒店企业的员工陈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打卡考勤,被单位认为属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而被单位辞退。
为此,员工陈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酒店企业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近万元。
面对这样的仲裁结果,酒店企业表示不服,认为企业利益遭到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不同意恢复与员工陈浦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愿意支付所谓拖欠的近万元工资。对此,静安区法院于近期作出宣判,对酒店企业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
员工未到单位上班考勤记录显示全勤
2008年5月中旬,陈浦进入该酒店企业的销售部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
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浦在日常工作时间经常迟到早退,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鉴于公司设有考勤制度,陈浦便让同事在自己迟到早退时按照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代打考勤卡,以蒙混过关。据同事坦言,曾经代陈浦打考勤卡二十多次。 此外,在2009年5月6日和6月19日两个工作日,陈浦实际并未到酒店企业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上却竟然均记载陈浦正常出勤上班。
同年7月3日,该酒店企业认为陈浦在未出勤上班的情况下却通过某种方式制造出勤记录,存在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企业的规章制度,因此向陈浦出具书面通知,解除酒店企业与陈浦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报送上级公司工会得到准许。
据此,该酒店企业为陈浦办理了退工手续。员工遭到企业辞退各执一词告上法庭 2009年7月底,因被酒店企业辞退而心存不满,陈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酒店企业与他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8月3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8月期间的拖欠工资近万元元。
2009年9月中旬,出于对仲裁结果的不满,酒店企业向法院起诉称,陈浦曾有二十多次叫人代打考勤卡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甚至有两个工作日明明没有出勤上班,却通过同事帮忙制造了出勤记录,以及在部门手工签到薄上签字。酒店企业认为陈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 手册》规定,构成中度过失和严重过失,酒店企业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请求法院判令不与陈浦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所谓拖欠的工资近万元。
法庭上,陈浦承认自己曾经多次叫同事代他打考勤卡,但坚称自己实际上仍按时上下班。对于有两个工作日未出勤上班而考勤记录却显示全勤的情况,陈浦坦言是让同事帮忙代打卡,但他同时也表示这种错误并不严重,不应被辞退,而且酒店企业其他员工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酒店企业的辞退处罚有欠公平,请求法院按裁决内容,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由酒店企业支付工资。
员工存在严重过失支持企业辞退决定
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过失情形,企业有权作出立即辞退决定。《员工手册》还补充说明:以上所列过失仅为部分,不可能涵盖全部,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被列入手册注明的过失中,酒店方有权视情节酌情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该大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浦在工作期间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中度过失&;陈浦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该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酒店企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企业应做必要提醒
首先,陈浦在未出勤叫人打卡的行为,无论次数多少,都属不诚实和欺骗的行为,此外陈浦又存在多次叫人打卡的事实,而该行为已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次,企业对于存在违纪的员工有权视情节酌情予以处分,而陈浦以其他员工也存在类似情况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作出解雇辞退处理是完全正当有理的,应获得法院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惩戒,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在处理违纪员工的方式上也应做到公正、公平,视情节区别对待,以体现企业严谨的管理态度和对员工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