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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要每月发,员工辞职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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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留待明年发,埃顿酒店被指违法

  案例回顾:

  20名员工被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拖欠共20万元加班费,多次交涉无果,这些员工愤而采取停工方式希望拿回劳动所得。公司表示,钱必须在12个月内分期支付,员工如不接受只能待岗。

  事情发生后,徐汇区总工会、徐汇劳动监察大队等多次前往埃顿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埃顿公司最终取消原先被员工视为极不合理的支付方式,表示将在2010年3月10日之前分3次分发钱款。

  专家说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原则上应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有些企业想通过延期支付加班费或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行不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25%的补偿金。

加班费

  公司不付加班费,员工辞职要补偿

  案例回顾:

  广东某市场研究推广有限公司客服文员李小姐,以公司未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及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2009年2月4日,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工资及住房补贴、加班费、出差期间电话补贴及报销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诉请获部分支持。该公司对仲裁确定的应付款已履行完毕。但李小姐不服仲裁的裁决,于3月底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应支付加班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小姐休息日工资3402.3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专家说法: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复杂。上海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属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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