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裁判】1、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举证风险告知)。
5、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申请或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8、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中止、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9、对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