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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快递猝死起纠纷,公司该不该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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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快递小哥刘刚(化名)到某运输公司工作,担任快递员,他负责使用自己的车辆配送西城区某片区的快递,报酬为按件计薪以及推销延保服务的提成。该运输公司是某物流公司的承运商,负责大件商品的运输、配送等服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刘刚未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采用了灵活就业的形式自行缴纳社保。


2021年5月5日,刘刚在送货的过程中猝死。此后,刘刚的家属来到运输公司索要工伤赔偿。运输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刘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于刘刚与运输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后刘刚家属以运输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刘刚与运输公司在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支持了刘刚家属的请求。后运输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案件起诉至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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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双方仍各执一词


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刘刚家属就其主张的劳动关系主要提交了刘刚与李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聊天记录显示,刘刚按照运输公司的要求下载注册物流操作平台,并按照平台的要求开展配送工作;运输公司要求刘刚报体重身高以定制工服;运输公司向刘刚发布配送工作中的制度要求,并明确奖罚标准;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根据刘刚的订单配送情况转账支付刘刚的工资,有按天进行支付的记录,也有间隔数天支付的记录;刘刚患病后向李某请假,并向其发送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


运输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刘刚系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使用软件进行配送,并非运输公司的要求;运输公司不定期支付刘刚的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定期支付的条件;刘刚患病通知李某只是告知自己不来单位,并非请假;公司确实在微信群中发布过消息,那是针对正式员工的薪酬奖惩以及考勤。刘刚虽然在群里,但是他并非正式员工。运输公司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刚用自己的车辆,到公司自行揽件,自己安排送件,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刘刚属于自担经营风险,公司对其没有人身以及经济的从属关系。


公司存在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刘刚与运输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通过刘刚家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为,公司对刘刚的出勤情况有相应的记录,对送货的穿着要求、用语的要求、开会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并设置相应处罚措施等,可以看出运输公司对刘刚进行了劳动管理,刘刚从事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运输公司辩称单位的薪酬奖惩及考勤制度不适用于刘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运输公司为物流公司的大件商品承运商,刘刚在工作过程中穿物流公司工服,从事的业务亦为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刘刚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该通知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为: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刘刚为运输公司的配送员,按照公司要求从事配送工作。根据双方认可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守运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工作管理,其工作报酬根据订单配送情况计算并支付。故刘刚的工作特点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可以认定其与运输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本案系因刘刚在工作中猝死,家属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引发。目前,快递、配送、外卖等行业在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员工要求确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即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运输公司在招聘刘刚时,双方未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也未为刘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刘刚在工作中猝死后其本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虽得到了确认,但刘刚的家属可能也会因赔付的问题再次与运输公司对峙法庭。故该案不仅警示了用人单位,也警示了劳动者,必须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事宜,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在工伤损害一旦发生时更好的分散风险、降低损失。


供稿:刘敏

编辑:潘歆宇 徐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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