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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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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几经修订,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以下整理了几个另类工伤案例,点拨大家极易忽略或者头疼的"意外"工伤类型,以便在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依法维权。

  上班时间上厕所 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

  案例 何某是某机械厂工人。2010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解手,几分钟后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何某的父亲遂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2011年10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宣判后,第三人机械厂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第三人机械厂的上诉,维持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参加公司拓展训练学"马术" 摔成骨折认定为工伤

  案例 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前不久,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野外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冯某所受的骨折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评析 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此,冯某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最后,法院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工地打更员被狗咬伤认定为工伤

  案例 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打更员。今年5月初某晚在工地及仓库区巡查时,被一狼狗咬伤(该狼狗是公司职工刘某拴养在工地内的,公司领导知道而未管此事),经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骨折,10级伤残。事后,汪某找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应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汪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汪某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他被狼狗咬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单位的工地场区之内,且正在履行打更职务工作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既然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汪某如何与刘某交涉,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汪某的工伤认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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