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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5日,老范为河南某公司打工,担任甘井子区一家工地的炊事员。同年8月13日6时40分许,老范突发疾病,晕倒在工地厨房门口。房东荆某碰巧路过,赶紧叫来弟弟,将老范扶到旁边沙发上。老范的工友们随后赶到,将老范送往第四人民医院。次日8时55分,老范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子随后向甘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1年8月24日,人社局认定老范死亡应视同工亡。可河南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河南某公司仍不服,于2012年1月13日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某公司认为,老范发病晕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件。
1、发病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
某公司称老范晕倒的地方是茶几沙发旁边,不是其工作岗位上。法院认为,因为老范还有清理餐具等工作,所以工作岗位并不仅限于厨房。
2、发病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某公司称职工早餐时间为4时30分至6时30分,而老范是6时40分晕倒的。法院认为,职工就餐时间与炊事员的工作时间并非完全一致。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河南某公司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为工亡。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