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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医院工作期间染病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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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杨某的老父亲从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接过认定儿子为工伤的判决书时,老人悬了 多年的心终于落下来了。2014年2月18日,记者从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了事情的全过程。

  2007年春,杨某在某团场医院任急诊科兼传染科医师,救治结核、乙肝等传染性病人。几个月后的一天,杨某出现头痛、发热、高烧不退的症状,晕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杨某所在的团场医院、所属师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先后检查治疗,被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并继发感染。2011年4月,杨某基本康复,继续担任传染科医师。

  2013年6月28日,杨某向兵团第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让杨某一家人意外的是,2013年9月26日,他们接到了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我儿子是在工作期间染病的,为什么不算工伤。"杨某和老父亲疑惑不解。2013年10月9日,原告杨某委托父亲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任团场医院传染科医师,在工作期间负责医治结核等传染病人,后患结核性脑膜炎并继发感染。经鉴定,其所患疾病系在医院工作期间感染所致,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杨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目前,杨某最新的工伤认定结果已经下来,社保局认定了杨某的工伤,杨某目前已经享受到了工伤待遇。(来源:法制网,www.gszyb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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