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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例分析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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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借两起案例的分析,让市民更直观地了解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A 提前下班遇车祸受伤也算工伤

  张先生是昆明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是朝九晚五。去年3月26日下午4点45分,张先生未经允许擅自提前下班。在刚出厂门约200米的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先生受重伤医治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后,张先生家属要求其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到单位拒绝。用人单位认为,张先生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理。如果张先生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

  【解读】李文华说,虽然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作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本案中,张先生离厂的时间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他在离开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算工伤。

  但李文华也提醒大家,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受伤,如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B 干不相干的活受伤也算工伤

  2012年8月,杜先生到一家木材厂上班,工种为“机械操作工”。

  一天,杜先生在工作中擅自离岗,到传送带上清扫沙子,结果右手及右前臂被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和右前臂多处肌肉断裂、神经断裂。

  事后,杜先生要求木材厂协助自己申报工伤。但木材厂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杜先生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且违规操作所致,完全是杜先生的过错,与厂方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杜先生将木材厂告到法院。

  【解读】李文华说,工伤认定采取的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在确定某一受伤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时,一般不查证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一般都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伤保险补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现行的绝大多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不存在过错或者难以证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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