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因各种理由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陷入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维权困境。希望通过下面的案例解析,能够帮助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曹某从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下岗后,于2014年4月1日进入北京市某出租车公司工作,担任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与曹某签订了承包运营合同书,但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曹某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由出租车公司支付工伤待遇遭拒。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与曹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曹某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社会保险一直由原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缴纳,因此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曹某提供法律服务。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交了工资银行对账单、出租车公司监督卡、个人完税证明等材料,证明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在审理中查明,出租车公司按月向曹某发放劳动报酬;曹某每月参加出租车公司的例会,定期接受出租车公司在交通法规、安全教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始终遵守出租车公司制定的管理和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曹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车辆外厢涂装有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及标识符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曹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曹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曹某从某建设工程公司下岗后,到出租车公司担任出租车司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关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其次,曹某受出租车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月从出租车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实际受到出租车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上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再者,曹某驾驶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营运载客,在乘客看来就是与出租车公司建立了运输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并接受服务,因此他在营运过程中提供的劳动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可见,曹某同时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劳动者提交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一旦遇到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时,不要慌乱,要积极行动起来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例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请工友同事出庭作证或者提交单位发放的各类证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仲裁或者审判程序中有权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招聘记录和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