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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摔倒死亡,为何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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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后死亡,因缺乏相关材料,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化解历时5年的行政争议……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包括“杨小某等四人诉安徽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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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某学校副校长杨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雪后路滑不慎摔倒,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23日,学校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对杨某依法进行工伤认定。2017年2月8日,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称,因现场被破坏,学校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交警部门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12月2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父母、妻子与儿子杨小某(以下简称杨小某等四人)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人社局仅以未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人社局提起上诉。

法院重审判决认为,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人社局认为杨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杨小某等四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1年1月,杨小某等四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人社局对杨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了解到,杨小某等四人多年来坚持诉讼,花费了高额费用。杨小某在部队服役时,因训练导致腰部受伤,退伍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杨某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突然离世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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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 一是多次当面释法说理,耐心解答申请人对法律的疑惑和不解,向其释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使其能够理性对待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 二是组织公开听证,给申请人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同时邀请并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意见;

2021年3月,阜阳市检察院就该案生效行政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

➤ 三是积极协调进行司法救助,给予申请人救助8万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

2021年4月,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杨小某等四人表示接受并签订息诉承诺书,历时5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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