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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申请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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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317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请示》(津劳局〔2004〕2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如果职工一方认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有效证明,而用人单位不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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