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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种工伤保险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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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个企业有义务的帮员工交五险一金遵循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 伴生的风险也是多方面的。


只有了解风险, 才能管理风险; 只有管理风险, 才能防患于未然。今天, 我们就来排查整理一张 “风险清单”, 看看有哪些“跑冒滴漏” 行为, 会给单位和职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1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强制参加、 加收滞纳金、 行政罚款、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加收滞纳金、 强制执行、 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 《社会保险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 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 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般都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承担受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 《工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后果


责令改正、 行政罚款。《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或骗保的法律后果


变更或撤销工伤、 退还待遇、 行政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 可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可见,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责任, 国家规定了一些经济性、行政性甚至刑事性的惩罚措施。要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恪守底线, 紧紧抓住 “守法” “守时” “守信” 这3个关键词。要做到依法参保、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及时申请工伤, 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提供证据, 积极协助配合调查核实, 以便相关部门及时、 准确认定鉴定和核发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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