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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其依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劳动者受伤性质为工伤,实际上是双方均同意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进行处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均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不论劳动者的受伤能否被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处理,即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承担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劳动者的受伤性质为工伤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