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生育医疗费 |
服务对象 |
参保职工 |
受理单位 |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
办理地点 |
生育待遇审核结算科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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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连续缴费义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并在妊娠或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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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医疗费用发票;2、医疗费用总清单;3、出院小结;4、剖宫产手术记录和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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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
1、受理申报材料并登记;2、核定生育医疗费;3、拨付生育定点医院;4、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全市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支付,低于人均标准费用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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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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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每月20前受理申报材料并核定待遇标准,月底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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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4-6673290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4-6667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