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调整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保障我市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暂用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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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1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2021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为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1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三、政策问答
1、以10534元/月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人员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通告发布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2021年1月1日至通告发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应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重新核算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