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65号(社会管理类33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人社提字〔2020〕77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人社提字〔2020〕77号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由于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学习,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没有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民事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正如您所说,目前,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尚未建立健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在校大学生兼职,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一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特别是发生职业伤害后其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在校学生毕竟与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不同,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以学业为主,并协调好学习和兼职的时间安排,如果兼职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兼职学生将面临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规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学生的身份,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并将在较大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不利于为在校学生创造兼职机会。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在校学生兼职时的劳动权益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兼职大学生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配合教育等部门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明确在校学生兼职期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险等基本权益;二是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劳动法或者出台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建议,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行符合学生兼职特点、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如明确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等相关劳动基准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