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54号(社会管理类05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到期后不续聘条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聘用制度确定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对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对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关于续订合同和解聘后经济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明确,“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聘用制度推行比例和聘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已经在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全覆盖。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重点环节,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列入我部2019年度一类立法计划。对于您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满3年,事业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设立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制度”、“聘用合同条件明确化”等建议,我们在研究制定《规定》过程中均进行了认真考虑,并结合《条例》、35号文和事业单位特点作了相应的规定。《规定》近期将面向社会和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规定》的尽快出台,同时修订聘用合同范本,研究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具体办法,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