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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赋予监察执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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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245号

(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制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大力加强监察执法。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通过组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监察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18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共计13.9万件。二是完善劳动用工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采取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失信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让违法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2018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923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728条。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涉嫌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2018年,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591件。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为突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艰巨而繁重。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实施十余年,有关规定不能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性措施和力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这主要表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无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对于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等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能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利于保障劳动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下一步,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制性不够等问题,我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推动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合司法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立法工作。通过相关立法,着力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保障;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化监察执法刚性;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加强劳动用工信用监管,全面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加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指导地方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规定,做到应纳入尽纳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加大对违法失信单位惩戒和曝光力度。三是围绕根治欠薪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监察执法活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查处侵犯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提高涉罪案件移送效率,加大对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您在提案中提出关于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强制性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考虑吸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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