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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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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利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经济运行局、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交通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要求,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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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及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中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管理办法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先参保再开工”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二)明晰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加强宣传,保障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知情权。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能源局  

2018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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