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6号)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有关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2.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时期,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