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均可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2.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30日之内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相关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受理地域:参保人应向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非参保人向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申请材料:见下面的办理材料。 |
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卡)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复印件,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办理地点 | 参保人应向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非参保人向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 |
温馨提示 | 1.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12333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