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茂名市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全部职工或雇工。 二、缴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一类行业按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按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5%,三类行业按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分别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7月1日以后,将按照省的要求执行新的费率政策。三、工伤保险认定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伤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工伤保险申报及申报资料(一)工伤申报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就近抢救,并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电话:0668-2976929)及市社保局医保科(电话:0668-2284310),伤情稳定后将伤者转移到工伤定点医院医治(茂名市区七家工伤定点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中医院、茂名石化医院、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茂名市骨伤科医院)、茂南区人民医院、茂南区骨伤科医院)。2、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二)申报资料。1、申请工伤医疗费(含旧伤复发、康复治疗,下同)报销,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可到社保局官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或到社保局办事大厅2、3、4号窗口领取);(4)《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非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无需提供);(5)身份证复印件;(6)工伤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总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7)相关检查报告、住院每日费用明细清单;(8)异地就医食宿、交通费用票据(参照茂名市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9)属交通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0)属暴力伤害案件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2、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4)《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5)身份证复印件;(6)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3、申领一次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4)身份证复印件;(5)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6)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在同一户口簿,已列明关系的不用提供)、供养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在校学生提供就读证明、未就读儿童提供出生证明、老人提供生存证明及无享受养老待遇证明、属无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供养直系亲属的无需提供)。4、申请辅助器具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3)身份证复印件;(4)《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或复印件;(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6)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1-4项工伤待遇可分别申请,也可同时申请,同时申请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份。)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3)身份证复印件;(4)《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5)解除劳动合同书。6、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请工伤代缴医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伤职工个人缴费凭证;(2)《伤残退休工伤职工参加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由市社保局提供并与申请人签订)。六、工伤待遇报销方式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工伤医疗费(已认定工伤,已申请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的)可在茂名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中医院、茂名石化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联网结算;不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工伤医疗费以及其他工伤待遇,携有关资料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2、3、4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七、待遇发放(一)工伤一次性待遇默认支付到个人,如单位垫付医疗费的,由单位提供申请,工伤职工签名确认,可将工伤医疗费划拨到单位。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康复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异地就医食宿费、车费。(二)工伤长期待遇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八、工伤待遇项目及发放标准。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伤残或护理等级 | 待遇计发 |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主体 | 计发方式 | ||||
1 | 工伤医疗待遇 |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报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2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 每天35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报销 | ||
3 | 安装辅助器具 |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国内市场普及型 | 假肢、矫形器、假眼、配置轮椅等 | 国内市场普及型标准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报销 | |
4 | 停工留薪期 待遇 |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本人原工资福利(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 同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用人单位 | 按月计发 | |
5 | 生活护理费 | 五项条件均需护理者 | 一级 |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计发 |
五项条件四项需护理者 | 二级 | 50% | |||||
五项条件三项需护理者 | 三级 | 40% | |||||
五项条件一至二项需护理者 | 四级 | 30% | |||||
6 |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按条例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二级伤残 | 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9个月 | ||||||
十级伤残 | 7个月 | ||||||
7 | 伤残津贴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伤残 | 85%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5% |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 | 五级伤残 | 70% | 用人单位 | 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六级伤残 | 65% | ||||||
8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50个月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支付 |
六级伤残 | 40个月 | ||||||
七级伤残 | 25个月 | ||||||
八级伤残 | 15个月 | ||||||
九级伤残 | 8个月 | ||||||
十级伤残 | 4个月 | ||||||
9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非统筹区户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15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二级伤残 | 14个月 | ||||||
三级伤残 | 13个月 | ||||||
四级伤残 | 12个月 | ||||||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 五级伤残 | 10个月 | |||||
六级伤残 | 8个月 | ||||||
七级伤残 | 6个月 | ||||||
八级伤残 | 4个月 | ||||||
九级伤残 | 2个月 | ||||||
十级伤残 | 1个月 | ||||||
10 | 工亡丧葬 补助金 |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 | 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
11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 本人工资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 |
12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