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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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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标准,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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