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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建立灵活就业工伤制度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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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范月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建立灵活就业工伤制度》的建议(第11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问题,先后组织开展新业态灵活就业、用工权益、职业伤害保障等专题研究,提出了系列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的政策举措,努力构建职业伤害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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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有关工作情况

自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持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职工群体,截至2021年7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968万人,约占全国1/7比例,稳居全国第一。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并不在现行工伤保险法规制度范围,因此,我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从推进工伤保险政策创新和研究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两个方面,着力探索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等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一)探索推动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工作。2020年12月31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以自愿为原则的单项工伤保险办法,将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村居两委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规定平台企业可自愿选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工伤保险,其参保人员同等享受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了稳定的工伤保障机制,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工伤风险分散机制。《办法》出台后,在中央、地方主流媒体与互联网新媒体开展了广泛的政策宣传,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反响好。我们将推进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省市联动开展宣传培训工作,5月19日举办全省政策视频培训班,推动《办法》落地落实。(二)积极参与国家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规模庞大,存在工作关系去雇主化、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形式灵活化、用工主体多元化、工伤风险高等特点,亟需创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去化解该类群体工伤问题。我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办法,并争取全省域作为国家第一批试点地区参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自2020年起共4次参与国家相关研讨会议和4次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为完善试点办法建言献策,将在国家出台试点办法后抓紧推进我省试点工作。为与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衔接,我省《办法》明确国家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规定后,将执行其规定,即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三)持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参保门槛。对于灵活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20年,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户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二是规范灵活就业用工管理。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30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并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研究办理情况

您基于社会发展实践需求所提出的六条具体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尽量吸纳。具体研究办理情况如下:关于第一条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并出台专门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定。我们将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法规立法工作,为更好地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提供法规依据。关于第二条意见。我厅印发的粤人社规〔2020〕55号文,允许从业单位为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将劳动合同作为受理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申报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突破了现有以劳动关系为标准判定能否参保的做法。关于第三条意见。工伤保险和拟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障以雇主责任为基础,由从业企业或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负责缴费。按照当前平均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成本与其他险种相比较低。关于第四条意见。目前灵活就业特定人员按月缴费,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试行“按单缴费”方式,更好地适应灵活就业行业特点和用工方式。关于第五条意见。省政府已经同意我省申报全省域作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地区,人社部拟选定广东等部分省份先行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关于第六条意见。我们认真研究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与商业保险等机构开展合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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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阶段推进有关工作计划措施

我们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一是省市联动推进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工作。加强省市联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群体的针对性政策宣讲,提高相关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性,努力扩大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覆盖面。二是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部署,认真抓好平台网络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开发信息系统、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参保缴费等,妥善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为全国探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三是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制订我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见,探索规范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明确主体责任,明确报酬、休息休假、权益救济等基本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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