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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1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