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南人社规〔2016〕5号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南宁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83号)已于2015年10月14日施行,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已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16〕45号)和南人社发〔2015〕83号有关规定,对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已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按剩余工期所占比例或是剩余工程造价的1.3‰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对自愿按上述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再减免25%的费用,执行时间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从2018年1月1日起,这类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桂人社办函〔2016〕45号和南人社发〔2015〕8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问题
对南人社发〔2015〕83号文件下发之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南人社发〔2015〕83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按剩余工期所占比例或是剩余工程造价的1.3‰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剩余工期所占比例或是剩余工程造价”的确认,由业主、施工方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