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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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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2〕73号)文精神,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各县(区、管理区)仍有事业单位未参保或未缴费,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事业单位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能否有效发挥,对维护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逐步走向市场,以及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背景下,国家启动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解决了长期以来在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其工伤待遇所需资金难于落实,工伤人员的工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局面。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有利于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有利于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事业单位社会事务负担,化解事业单位面临的工伤风险。但是,就上半年事业单位参保的情况看,只有三分之一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到改革发展大局。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促改革、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近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一)明确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在2012年12月底之前由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缴费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按0.5%执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行政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缴费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编制外聘用人员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划拨到缴费单位,再由缴费单位缴纳到经办机构;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2011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所需资金未按规定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及时追加。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所需资金未按规定足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由于经费不到位而造成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的,其待遇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四)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五)事业单位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原政策规定处理。已确认为工伤的,原有工伤待遇维持不变,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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