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安市办通字〔2013〕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及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办理完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六、在本通知实施前各用人单位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