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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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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和征缴暂行基数的通知


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州有关精神,现将2018年社会保险的暂行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社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无上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以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黔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公务员补助不设上下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工资中哪些项目纳入缴费基数,严格按照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6〕189号)执行。


2018年的具体情况暂时规定如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因2017年黔南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2018年医疗保险基数暂按2017年上下限执行,即4831元(下限100%)至14493元(上限300%)之间。正式数据公布之后,再进行基数差补差。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因2017年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三险种基数暂按2017年上下限执行,即2005元(下限40%)至15036元(上限300%)之间;正式数据公布之后,再进行基数差补差。在2017年数据公布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下限按2500元核定缴纳。


3.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因2017年贵州省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暂按2017年下限2919.9元(2016年省社平工资的60%)执行,无上限。工伤保险不进行补差。


4.公务员补助月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核定,退休人员按养老金核定,无上下限。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月缴费基数:因2017年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暂按2017年上下限执行,即3008元(下限60%)至15036元(上限300%)之间。正式数据公布之后,再进行基数差补差。在2017年数据公布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下限按3320元核定缴纳。


二、缴费比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1-4月单位部分19%,个人部分8%;5-12月单位部分20%,个人部分8%,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部分20%,个人部分8%;职业年金,单位部分8%,个人部分4%。


3.失业保险:2018年1-4月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5-12月单位部分1%,个人部分0.5%,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可自愿选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后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处理。


4.工伤保险:征缴比例按行业确定比例,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均为单位缴纳0.5%。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单位部分6%,个人部分2%。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单位和个人各6元。


公务员补助金按月征收,征缴比例为5%,参加公务员补助不再另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已缴纳的公务员补助金划拨。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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