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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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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受理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五、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六、复查鉴定;

七、其他需要(含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部门      

业务一室(办理因工鉴定业务) 联系电话:0851-82235030

业务二室(办理因病鉴定业务) 联系电话:0851-86819030

 

申办材料

一、工伤职工申办材料(包括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复查鉴定等)

(一)填写有效完整的《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因病或非因工申办材料

(一)填写有效完整的《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办事程序

一、受理:对有效完整的《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予以登记受理。 

二、具体安排:

(一)安排鉴定:按照受理登记的先后顺序,按批次安排鉴定。电话预约被鉴定人或经办人具体鉴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被鉴定人带齐鉴定资料,按预约时间到达鉴定现场,由鉴定医学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因资料不齐(或专家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进行鉴定的,待补充资料后另行安排鉴定。

(三)委托: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经现场鉴定后10-15个工作日,由被鉴定人或近亲属、单位经办人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五、再次鉴定:因工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个人或单位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办结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但因补充资料、无法联系、未按预约时间到场鉴定、不能及时领取结论书的,其所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

一、 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

二、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

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

三、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200元/人次。

收费依据:《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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