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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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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到2025年底,在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区域性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调解网络

1.推动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牵头负责在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支机构的,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有需要的,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建立总部调解委员会抓总、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建立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本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由基层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会小组长、一线班组长等担任。

2.设立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在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争议案件易发高发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区域性调解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配置和硬件保障,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办案指导等工作。

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中心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调解员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

3.设立仲裁院调解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在全省所有仲裁院内设立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总揽所辖区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仲裁院调解中心负责人由仲裁院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仲裁院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派驻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等担任。调解员要包联调解组织,指导开展争议调解工作。

4.建立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负责牵头,在重点行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行业推动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企协)负责推进多元调解组织建设。工商联组织、企联(企协)要充分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

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由行业、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行业、商(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各类调解组织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中心要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宣传效果。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做好工作。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搭建企业交流互动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

2.强化多元协商和解。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积极开展协商工作。乡镇(街道)、仲裁院调解中心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推动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促进达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各类调解组织要固定人员与所属辖区调解仲裁机构建立联系,确保联系通道全天候畅通。

3.做好协商调解工作。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与工会、工商联和企联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中心以及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小微型企业劳动矛盾纠纷。

(三)夯实基础保障

1.加强工作保障。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中心要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配备专兼职调解员,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2.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91号)规定,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要求,提升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反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信息,报告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调解组织及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调解员,广泛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调解,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调解组织要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调解员办案补助。

4.加强智能化建设。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强化数据赋能,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沟通会商,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完善调解组织、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协助当事人做好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提高办理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提高争议化解质效。

三、实施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24年3月-4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对企业、乡镇(街道)、仲裁机构、行业、商(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推进方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仲裁院数量及建立调解中心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底,填写《乡镇(街道)区域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附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4月底前,各地人社部门将《乡镇(街道)区域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人社厅。

(二)全面建设阶段(2024年5月-2025年12月)

各部门要对照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建设基层调解组织,做实多元处理机制,落实协商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劳动人事风险,将矛盾隐患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到2024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力争达到70%;行业商(协)会设立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级仲裁院设立调解中心的比例力争达到80%;各县(区)在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实体化区域性调解中心。

到2025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各级仲裁院全部设立调解中心,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区域性调解中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12月)

省成立综合评估组对各市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好经验、好做法进行通报表扬,推广应用,对建设标准不高、建设率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基层调解组织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周密组织实施,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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