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3〕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确保各地顺利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属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比例存储,以下情形可对保证金存储比例进行浮动:
(一)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比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0.5%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市地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可降低存储比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七)其他符合工资保证金比例浮动的情形。
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改完善工作中所需的相关文书。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定单(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5.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样本)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附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