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2〕4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普法宣传在源头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指导本地区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普法宣传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全过程、全领域。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媒介要加强协商调解宣传力度,针对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典型案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调解法治风向标。不断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面向社会公众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提升群众知晓度。建立发展调解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不断吸纳骨干调解员、优秀法官、劳动法律师及法律专家学者等组成宣讲团,深入大中型企业开展专项普法行动,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组织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大讲堂活动,提高小微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能力,不断提升调解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充分发挥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处置机制作用
把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地区影响力大、覆盖范围广、案件数量多、重大争议易发地的基层调解组织负责人纳入市(地)、县(市、区)两级预警工作专班,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工作中的前置、预判、感知等功能,尽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人社部门要指导属地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各类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隐患排查预判,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思想工作、处置方式灵活简便等优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防范和处置,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动工作体系
推广“五师一室”工作模式,即以“法律援助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创新创业指导师、劳动安全咨询师、身心健康引导师和职工权益纠纷调解室”为载体,建立“零门槛”职工劳动纠纷联调联处工作机制,由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服务团队参与协商调解工作,实现劳动争议高效化解。进一步扩大企业调解组织覆盖面,推动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全覆盖,小微型企业可以参照大中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或成立区域联合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设置调解员(信息员)开展调解工作。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或头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新就业形态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个人调解室,由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负责指导,遴选长期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品格优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形式。
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抓实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将仲裁员培训与调解员培训统筹考虑,出台调解员培训规划,建立完善调解员培训师资库,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培训工作,确保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0课时。对本地区基层调解员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建立本地区骨干调解员库,针对骨干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培训,形成梯次培训体系。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将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职业规范、案例解析等作为调解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调解员理论政策水平和依法调解能力。活化培训形式,采取专家讲坛、案例教学、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实地考察、网络课堂等多种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络订单式培训,满足不同培训需求。建立完善调解员聘任、公示、培训、考评、奖惩和退出等管理制度,对调解员名录进行动态管理,提升调解员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
五、加快提升协商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加强“互联网+调解”建设,研发使用黑龙江智慧调解仲裁服务平台,覆盖全省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载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结果推送等便民功能,设置人员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管理功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捷群众办事,使争议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调解。进一步加大协商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力度,建立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黑龙江智慧调解仲裁服务平台”“互联网+调解平台”“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促进各类协商调解信息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和充分使用,实现让协商调解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加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线上委派委托调解和信息反馈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联动效能。
六、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贯彻落实《意见》重点任务清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 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