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办〔2023〕89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原则,持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商(协)会、产业集聚区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省辖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进一步巩固。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联动联调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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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1. 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名称为“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规模以上企业要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车间、工段、班组可设立调解小组,构建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
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参与企业商定为“XXX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调解员,应积极参与联合调解委员会的协商调解机制。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基本对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由基层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会小组长、一线班组长等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员。
2. 市、县级调解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抓好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名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仲裁院相关负责人担任。经协商在各级工会、司法等部门设立调解组织的,由所设部门负责推进调解组织建设,名称为“所设部门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所设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调解员由仲裁院专(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派驻人员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担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名称为“产业集聚区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指派有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员。
3.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实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巩固调解主阵地。根据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发生变化情况,加强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接,明确承接劳动争议调解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经费保障,配备人员设施,做好业务衔接、办案指导等工作,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正常运转。
4. 商(协)会调解委员会。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名称为“商(协)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商(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员。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各类调解组织参照《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5号)中“四配套、五公示、六统一”等标准要求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加强预防预警。调解组织要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报告重大劳动争议纠纷预警信息。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常态化排查化解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争议风险问题。商(协)会调解委员会要发挥熟悉行业优势,推动会员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产业集聚区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的提供维权服务和释法宣传活动。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发挥专业优势,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
2. 强化协商和解。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协商化解争议纠纷。企业、商(协)会调解委员会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开展协商;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期履行的,协助、引导劳动者申请调解、仲裁。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仲裁院调解组织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吸纳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开展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等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
3. 做实多元调解。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及时的原则,帮助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地要推动仲裁院调解中心建立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与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形成联动合力,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和产业集聚区、商(协)会调解委员会为支撑,以调解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三)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1.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管理、调解员信息公开、调解员证书发放和回收管理、日常工作考勤、聘用和解聘制度等。
2. 学习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牵头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定调解员培训计划,专职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兼职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 统计报告制度。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案件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统计报表,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调处工作。
4. 调裁、调审衔接制度。建立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做好委托委派调解、协助当事人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实现调裁、调审紧密衔接,提高争议化解质效。
(四)加强基础保障
1. 加强工作保障。企业、行业商(协)会、产业集聚区等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升完善调解室及办公设施设备,加强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加强仲裁院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力量;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进一步提升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水平,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
2. 加强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公示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采取分级、分段、分批次等方式,提升综合素质,强化调解能力,实行持证上岗。
3.加强智能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大力推进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全国“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当事人提供预约式在线调解服务,方便远程维权。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办理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强化数字赋能,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组织要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人员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组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考评体系,进一步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将调解组织建设行动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总体格局,一体谋划、一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联合组建工作专班,摸清工作底数,科学制定方案,迅速启动、扎实推进。2024年,完成70%以上的调解组织建设任务;2025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双月会商、每季调度、半年通报等方式,强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2024年3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对口报送工作专班名单和新建调解组织建设台账(见附件1、2),5月底前报送调解组织建设计划方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报送进度情况。省相关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调研,通报建设工作情况,并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营商环境年度考核评价;2025年下半年组织检查验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结合建设行动不同阶段不同特点开展宣传活动,总结工作经验、展示亮点特色,积极宣介我省的建设行动成果,努力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经验做法,宣传一批可借鉴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例,打造一批典型范例和工作标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吴世山,13676931655;
河南省总工会,陈梦蕾,18039667767;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郭英豪,13526650315;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张红涛,15138945935。
附件:
1.____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名单
2.新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台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