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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要为本月申报缴费期结束后新招录的职工及时申报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其填报的资料进行预登记;
3.各项资料经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费后,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资发放明细表(原始财务凭证);
3.《鹤壁市建立(恢复)社会保险人员申报表》(纸质)一式两份,新增参保人员电子模版(电子格式);
4.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每月4-27日的工作日受理,10个工作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社保局公共业务窗口 33259251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鹤壁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鹤人社〔2012〕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