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将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调整为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二、第四季度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今年前三季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第四季度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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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