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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工伤保险处: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4日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