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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人社工伤〔2015〕3号转发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关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手续时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文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伤残等级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时为全部务工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比照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纳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进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已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应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未缴清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十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不予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营造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逐一排查本县区辖区内已开工尚未完工的项目,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全员参保缴费。
六、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明确分工,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制作说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鹤壁市总工会
                       2015年10月21日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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