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责任单位 | 工伤保险科 |
---|---|
权力行使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
受理(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 |
申报条件 | (1)全市范围里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书生效的工伤职工;(2)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3)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工伤职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 |
申报材料 |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报告;(3)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4)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5)提供治疗的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1)工伤职工递交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到相关医院作医学检查,待医学检查结果出来后,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
监督检查 | (1)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
责任追究 | 按《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相关文章Related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