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
(二)申报鉴定: 1.参保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报。 2.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应向用人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 3.收费标准:每起劳动鉴定280元,复核每起280元。
(三)所需材料: 1.鉴定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徐州市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张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 2.医疗有关资料(门诊、住院病历)。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系统治疗5年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出据患者病情证明。癌症患者需提供原始病历、手术、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患者就诊医院医务处公章或病历专用章)。 3.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徐州市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鉴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填写鉴定表; 3.受理缴费(养老保险处受理,规划财务处收费); 4.组织体检; 5.专家评审; 6.处室汇总鉴定结论,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后,结论公示;7.领取鉴定结论。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受理申报。
(六)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电话:85805797、8580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