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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我市上调2017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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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复同意,自20177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上调,上调幅度居全省前列。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50元、300元、25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照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3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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