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林省内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和医疗监管专家库建设,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会审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工伤保险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请条件
(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一是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适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是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有关知识。三是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准以聘用。四是推荐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一是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公正廉洁。二是推荐人选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三是推荐人选应为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一是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任务。二是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综合分析诊疗资料,合理适用鉴定标准,公正提出鉴定意见。三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保守鉴定结论秘密。配合做好鉴定解释工作。四是参加相关鉴定的教育培训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一是应具有医保管理、医院管理、临床、信息、财务、药学等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人员专家管理职责。在任职单位无不良记录,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入选。二是定期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疑难病例或有争议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实地监管检查或专家会审。四是对工伤保险智能监控系统相关病历、费用等数据进行线上审核、确认,判定合理性。
三、专家资格管理
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专家因故退出和增补等变更后,应及时维护专家库成员名单。专家库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专家资格:
(一)专家参加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现场管理规定,行政、经办部门应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所在单位解聘的;
(三)发生承担相同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医疗伤害事件)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专家服务要求的;
(六)应当回避,却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因工作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保证工作时间,2次邀请均无法参加专家会审、咨询、评定等活动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四、专家费用支付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规范评审费、鉴定费、咨询费等费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人社厅关于规范评审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按照标准发放劳务费。
五、专家推荐方式
各单位推荐人选名额不超5人,需提交《吉林省工伤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申请人可同时参加两类专家人选。未在单位推荐人选范围但有意向从事相关工作的,可通过自荐方式申请(需经单位同意并填报推荐表)。两方面专家同时选择请分别邮寄。推荐(自荐)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
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联系人:辛乐 联系电话:0431-85130055
推家表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416室
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31- 81122219
推家表邮寄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工伤保险管理处
附件1: 吉林省工伤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附件2: 专家库专业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