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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延州人社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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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州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要求,决定对延边州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9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1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8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不得低于1220元/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8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56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5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38元/月。
三、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执行本通知调整标准。
(二)全州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调整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四)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9日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