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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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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的通知

长劳社[2006]38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对促进工伤预防,降低企业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 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区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费率浮动标准

  用人单位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最多浮动二档。上浮一档费率调整 到1.2%,上浮二档费率调整到1.5%,下浮一档费率调整到0.8%,下浮二档费率调整到0.5%。用人单位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 动。最多浮动二档。上浮一档费率调整到2.4%,上浮二档费率调整到3%,下浮一档费率调整到1.6%,下浮二档费率调整到1%。

  二、费率浮动办法

  (一)费率浮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付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

  (二)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当年的9月份。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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