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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数核定
办理部门 | 工伤、生育、照护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
办理依据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申请条件 |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劳动部门鉴定级别、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人员。 |
咨询电话 | 0431-81110000/81932999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工伤、生育、照护保险处 |
受理地点 | 市医保局(诺睿德广场9号楼)三楼工伤生育窗口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 8:30 11:30 下午13:30 17:00 冬季 上午8:30 11:30 下午 13:00 16:30 |
资料转递途径 | 单位经办人员送资料,现场确定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程序 | 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诺睿德广场9号楼)三楼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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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鉴定表》原件和两份复印件,《领取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基数核查认定表》三份,《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注:此项业务由单位医保经办人每月统一到医保局办理一次,欠费状态不予办理。 |
网上办理方式 | |
系统名称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连接地址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资料转递途径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办理期限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