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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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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人社发〔2017103

各县区、经济区人社局、住建委、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开发区分局,市人社局辽东湾新区分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其他工程。二、参保方式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商为工伤保险缴费主体。总承包商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有关人员,(如进入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供货、料单位的送货、料人员等)。三、审批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盘锦市人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盘锦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盘人社发﹝2015﹞74号)的规定,严格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将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四、缴费流程(一)参保登记。总承包商在项目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项目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参保缴费。总承包商在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应到地税部门交纳工伤保险费。地税部门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作为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前置条件。(三)实名管理。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利用现场摄像、照相等考勤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通过网上申报、传真申报、窗口申报等方式,即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人员名单增减变动情况。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保险时效。项目开工前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关系时效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有效期限;项目开工后参保缴费,缴费次日起至申报项目完工之日止,为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有效期限。对于保险时效期间新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对于未及时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前发生的工伤,此次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否则保险时效以合同期限为准,合同到期后工伤保险终止,此后发生的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基金不予支付。五、工伤认定与鉴定(一)工伤备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现场资料,否则此次工伤待遇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二)工伤申报。用人单位要在工伤发生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职工本人、家属和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为工伤后,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超过一年后申报不予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与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六、待遇支付(一)计发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二)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至4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工伤或工亡农民工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可以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进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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