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主办机构: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社部、卫计委令。
范围和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事流程:通辽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分别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发布集中办理通知受理申请,申请人准备材料提出申请,主办机构复核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后,由通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再向申请人印发确认文书,至此确认流程结束。
申报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表;2.个人申请;3.单位申请;4.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提交);5.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4张);6.申请鉴定职工的完整连续原始病历,相关诊断报告,理化检查、受伤部位的X光片、CT片等有关的报告单;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决定。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元每人次(内发改费[2006]87号)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6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劳动能力鉴定表及档案袋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0号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5-8836262、8910880
投诉电话:0475-8836243
受理地址: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10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