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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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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

参加农牧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告知单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呼人社发[2016]42号)

    申请条件: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总造价的2.2‰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申报材料:

    第一步、填写《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等电子表格。

    第二步、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存备案;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存备案;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5、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六份 ;

    6、加盖单位公章《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五份 ,此表已开工的项目备案时提供,未开工项目开工时实时提供。

    第三步、社保经办机构将《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加盖业务公章, 参保单位携此表到二楼大厅税务窗口开具发票,并在一楼大厅兴业银行缴费。

    第四步、参保单位缴费后携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10室备案,而后由此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五步、《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如有人员变动(增加、减少),需实时报备社保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按照报送的时间实时备案。《参保人员花名册》、《人员减少花名册》各五份。

    第六步、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出具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延长工期、追加造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下载地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奈伦国际B座呼市人社局2楼210室

    办事电话:0471-5181251

建筑施工企业农牧民工工伤保险附表.xls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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